汽車融資租賃是買車還是租車?律師點評4起訴訟案件
汽車融資租賃是買車還是租車?律師點評4起訴訟案件
汽車融資租賃業務在國內落地多年,但有些消費者依然沒有弄清楚這種新型購車模式和貸款購車的差別,簽署融資租賃協議后,發現汽車行駛證上留的不是自己的名字,頓時產生疑惑:“我是買車,為何行駛證上是公司名稱?”有人擔心,租賃期結束后,這輛車的產權能不能順利過戶到自己名下。
融資租賃本質是一種“融資”+“融物”的服務,是融資租賃公司(出租人)根據消費者(承租人)對車輛和供貨商的選擇,向供貨商購買的車輛,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到期取得車輛的交易活動。
汽車融資租賃在80年代中期就已經出現,在美國新車銷售的滲透率已超過30%,但在我國目前只有1%。
汽車融資租賃市場會發生消費者與平臺之間的糾紛,出現糾紛后消費者往往習慣性預設是平臺以類似套路貸的方式給消費者挖坑。
但是,從2009年10月19日至2018年9月18日,上海法院系統1061篇汽車融資租賃相關裁判文書顯示,90%以上是因承租人支付了首期租金及部分租金后,未繼續向出租人即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因此發生法律訴訟。
因為雙方簽署有合法的汽車融資租賃協議,在糾紛進入法律途徑后,絕大多數情況都是消費者一審敗訴,車輛要歸還給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同時還要繳納拖欠的車輛租金,而且一審后的上訴比例不到2%。
目前,汽車融資租賃已經成為國內三四線“下沉市場”小鎮青年購買汽車的主流方式。為增強消費者對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的了解,在融資租賃公司、消費者、供貨商之間搭建充分的信任,我們選取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期的幾起典型案例,并邀請業界知名律師做了點評。
案例一
東莞李某拖欠租金、一年內違章扣罰83分
2016年12月,東莞李先生與大搜車簽訂《融資租賃協議》,承租了一輛標致301,租賃期為12個月,首付租金19500元,月租金298元。協議規定,期滿時李先生可以通過一次性支付64400元或銀行貸款分36期支付2232元的方式,獲得這輛標致車的所有權,此外,李先生也可以選擇續租或退還。
然而李先生在租賃期間拖欠了2個月的租金,至租期結束時也未補齊,此外,他還在租賃期間多次違章,總計扣罰83分,其中有四次是直接扣滿12分。這些違章記錄直到租借期滿時,李先生也未到公安部門妥善處理。由此大搜車起訴李先生,要求依據協議退還車輛,并支付違章違約金50000元。
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最終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李先生在退還車輛之余,還需要支付50000元違約金,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律師簡評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徐江陵律師認為,該案中消費者對于融資租賃與傳統分期付款的模式未進行區分,涉案協議簽訂時未給予重視,以至于履行過程中違反了多項協議約定。本案消費者需要建立一個正確的認識:根據雙方約定,在融資租賃的第一年里,汽車的所有權屬于出租方,消費者需要按照協議規定的內容承擔承租人的義務。
案例二
河南王女士未按期支付租金,
稱遭遇“套路貸”
2018年4月,河南某汽車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與王女士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被告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車輛。王女士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按期支付租金。經過多次催要也無果,該公司依據合同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支付租金、賠償金、催收費用共計293472.65元。
然而王女士認為,這是自己遭遇了“套路貸”,明明自己的初衷是貸款購車,結果到了合同里卻成了融資租車,而且融資租賃公司和銷售汽車的公司是兄弟公司,二者存在緊密關聯,王女士認為兩家公司之間一定是互相串通,在違背消費者意愿和知情權的情況下,將購買車輛合同和購買行為暗中強行異化為汽車融資租賃合同的民間高利貸行為,是另一種具有欺騙性質的汽車“套路貸”,應該予以打擊。
法院認定,《合同》系當事人真實表達,理應成立并生效。合同簽訂后,汽車融資租賃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義務,被告王女士卻未能按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王女士支付剩余租金289462.75元及催收費1200元。
律師簡評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徐江陵律師認為,從法院查明的事實來看,涉案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未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正是由于本案消費者缺乏對汽車融資租賃模式的了解,導致“簽訂合同時未予以重視,事發后才誤認為涉及“套路貸”陷阱。本案消費者簽約購車時應該仔細閱讀合同條款,從而保障自身權益。
案例三
山西盧某違約,法院開庭時放棄答辯
2018年7月,盧某從上海某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處以融資租賃模式租賃車輛,并簽訂了汽車租賃合同及汽車抵押合同。租賃合同通用條款第三條約定,融資租賃公司根據盧某的要求為其購買車輛,并租給盧某使用,合同的融資租賃方屬于售后回租模式。
根據雙方合同約定,盧某的車輛融資總額為88670元,每月支付租金2463.06元,租賃期限為36個月。合同第十條約定如果盧某未能支付到期租金將視為違約,汽車融資租賃公司可向被告追索全部租金余額,并按照1.2‰/天的標準向原告支付違約金。雙方于2018年8月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但合同簽訂后,盧某卻并未支付租金,公司多次催要無果,于是起訴了盧某。直至開庭,盧某既沒有提交書面答辯狀,本人也沒有到庭參加訴訟。
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兩份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應依約履行相關合同內容。合同所涉車輛已經抵押登記,原告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88670元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涉案車輛在進行注冊登記之后,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原告,故原告有權就該車輛享有以該車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車的價款的優先受償權。
律師簡評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徐江陵律師認為,本案消費者在通過汽車租賃模式進行消費時,應對該模式有所了解,仔細閱讀涉案合同。合同一經簽訂,消費者應具有契約意識,嚴格遵照合同內容和期限履行義務,才能保障自身合法利益。
案例四
湖南肖某簽約后稱“不知情”,
聚眾擾亂公司辦公
2018年7月,上海一家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與被告肖某(乙方/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約定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按照肖某的要求購買寶馬X5 2008款3.0L自動xDrive30i豪華型小汽車,并將該車輛以融資租賃的方式出租給肖某使用,肖某按照合同約定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支付租金及其他費用。
融資項目約定租賃車輛轉讓價款總額185000元,融資總額162000元,首付租金55500元,抵扣首付租金后,融資總額中的129500元由承租人委托出租人一次性將該款付給汽車銷售商。租賃期限36個月,每期租金為5371.44元,租金支付日為起租后次月起的每月出租人放款對應日。合同第4.2條約定承租人如未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有權自到期應付日起,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未付租金的1.2‰主張逾期違約金。合同中的其他條款也約定了其他違約情況的處理辦法。
2018年8月,該車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權人為汽車融資租賃公司。肖某以每期租金5371.44元支付了2期租金,但從應付第三期租金之日起未再付租金,汽車融資租賃公司索要租金未果于2018年12月6日收回租賃車輛,隨后起訴至法院。肖某辯稱,不愿意繼續支付租金、違約金,因為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簽訂的。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汽車租賃合同》、《抵押合同》真實合法有效,肖某僅支付兩期租金,違約在先,融資租賃公司有權要求肖某繼續履行義務。根據合同法所規定,在出租人未收回租賃物的情況下,出租人解除合同后,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擔相當于未到期租金數額的損失賠償。因此肖某無需支付車輛被收回之后的租金,經計算支付數額應為13786.7元(5371.44元/月×2個月+5371.44元/月÷30天×17天)。因此最終判定,肖某支付未付租金13786.7元及違約金232.8元,律師代理費2500元。
律師簡評
國浩律師(杭州)事務所徐江陵律師認為,法院查明本案消費者雖然聲稱對簽訂合同并不知情,卻按合同約定內容支付了兩期租金,據此法院認定合同內容真實有效,不存在無效情形。與其他案例類似,還是本案消費者對融資租賃模式本身不夠了解,又對合同內容不夠重視,導致需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自己不誠信的行為付出代價。
初次接觸到汽車融資租賃服務的時候,大部分人對這種購車模式是陌生的,容易將其與汽車貸款混淆。通過貸款方式買車,消費者若是去4S店,首付需要30%-50%,還要繳保險、購置稅、上牌等,以一輛15萬元的車輛為例,前期一次性支付至少8萬元。
通過汽車融資租賃買車,用戶需要支付1成首付,下單后第一年租賃期只擁有使用權,所有權屬于融資租賃公司;1年租賃期內消費者支付的錢款是租金。
一年后租賃期結束后,消費者可以選擇一次性支付尾款買斷,或者銀行分期貸款,在1年租賃期后即可獲得車輛所有權。若是選擇續租,4年租期到期后仍可獲得車輛所有權。消費者支付車款的年限拉長了,資金壓力自然也就降低了。
律師提醒消費者
汽車融資租賃與貸款購車均為汽車金融模式,也是當下用戶主流的汽車購買模式,兩者各有優缺點。
汽車融資租賃的價值在于大大降低了汽車消費的門檻,消費者能夠以“1成首付”甚至零首付的情形下,提前拿到車輛,提升生活品質。
不過,享用汽車融資租賃便利的前提是消費者如期履約,遵照合同規定及時支付租金費用。消費者簽約時應仔細閱讀合同,尤其是租金支付的時間和違約的相關條款,切實關心自身權益。在已經簽署明確協議的情況下,法院均會按照合同法與融資租賃相關規定判決。